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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师范大学公有房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2012年04月11日 14:40  点击:[]

为了加强我校公有房屋的管理,使学校的房产资源得到科学、合理的使用,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及师生员工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公有房屋是指产权属于贵州师范大学的所有房屋及其与之配套的附属建筑设施。

第二条学校公有房屋应保证正常的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的使用。任何单位和部门未经学校批准,均不得更改公有房屋的用途,不得利用公有房屋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

第三条具体使用管理公有房屋的各学院(教学部)、各单位是公有房屋的归口管理单位,各管理单位在保证完成正常的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的前提下,如果需要提供有偿使用的,必须按规定办理申报和审批手续。具体由公有房屋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办理申报,国资处负责统一审核登记并报学校领导审批。未经申报和审批,不得以任何方式有偿使用公有房屋。

第四条公有房屋有偿使用办理程序:

一、受理申报

(一)公共教学实验用房(包括普通教室、实验室、计算机房、多媒体教室、语音教室、微格教室等)的有偿使用,由教务处(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受理;

(二)各学院使用管理的用房(包括普通教室、实验室、计算机房、多媒体教室、语音教室等)的有偿使用,由学院负责受理;

(三)体育馆、运动场及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等的有偿使用,由体育学院负责受理;

(四)音乐演出厅、琴房及音乐设施设备器材等的有偿使用,由音乐学院负责受理;

(五)画室、展厅及美术设施设备器材等的有偿使用,由美术学院负责受理;

(六)学校礼堂、报告厅、会议室等的有偿使用,由学校办公室负责受理;

(七)生活附属用房、其他临时性用房、暂时闲置住宅等的有偿使用,由后勤管理处、后勤集团分别负责受理本单位所管理的房屋;

(八)除以上七条外,其他单位所使用管理的公有房屋的有偿使用由各单位负责受理。

二、审核登记

(一)公有房屋归口管理单位在学校网站国资处网页下载《贵州师范大学公有房屋有偿使用申请协议登记表》,并与有偿使用方进行协商,确定有偿使用期限,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将有关情况在上述表中进行填写。

(二)国资处负责办理审核登记手续,根据市场情况或其他高校同类资产有偿使用价格等核定有偿使用费用标准,审定有偿使用协议,报学校领导审批,重大项目(指有偿使用年限超过1年,有偿使用费超过10万元的项目)须经校长办公会议决定。

三、有偿使用费的缴纳与管理

(一)有偿使用方须到学校计财处缴纳有偿使用费。计财处依据经审核批准的《贵州师范大学公有房屋有偿使用申请协议登记表》收取有偿使用费,统一核算,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小金库”。

(二)为增强归口管理单位责任意识,计财处按有偿使用费的一定比例返回给各归口管理单位,作为单位发展基金和在资产有偿使用管理过程中额外提供管理服务的劳务费用。具体分配比例,由计财处核算(原则上按照学校20%、归口管理单位80%的比例进行分配)。

(三)有偿使用方凭缴费单据到受理归口管理单位办理房屋使用手续。

第五条各归口管理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约定的事项加强对公有房屋有偿使用的管理。对发生房屋、设施设备器材损坏、丢失或其他事故,要迅速报告本单位资产管理员和领导(资产管理责任人)及学校保卫处,及时查清原因。因使用人员或管理人员不负责任、管理和保管不善导致损坏、被盗、丢失的,应严肃认真地查清责任,责令修复和赔偿,其中设施设备器材赔偿金额不低于设施设备器材原价值的5%。

第六条长期有偿使用户必须按期缴纳有偿使用费。对不按期缴纳的,时间超过1个月的,有偿使用的公有房产由归口管理单位采取措施收回。

第七条国资处将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各单位的公有房屋使用效益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报请校领导批准,组织进行调剂,并对公有房屋有偿使用情况进行及时监管。

第八条公有房屋有偿使用年限一次不得超过1年。1年后需继续使用的,必须重新办理申报和审批手续。

第九条公有房屋有偿使用申请协议一旦终止或变更,各归口管理单位应及时到国资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未经批准擅自将学校的公有房屋有偿交付其他单位使用或从事经营活动、违反本办法的,一经查实将追究公有房屋归口管理单位负责人责任。

第十一条对本办法实施前已有偿使用的公有房屋,由国资处和归口管理单位负责按本办法予以规范。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日

(校发[2010]88号)

上一条:贵州师范大学仪器设备验收与入库规程(试行) 下一条:贵州师范大学关于调整资产管理责任人及资产管理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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