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予以印发,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请各地、各有关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省财政厅于2006年12月11日印发的《关于发布<贵州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通知》(黔财采〔2006〕42号)同时废止。
附件:《贵州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