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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师范大学科研经费采购货物/服务暂行管理办法

2020年11月17日 09:49  点击:[]

第一章   前言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2019260号)、《关于进一步改进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726号)精神,为改革和创新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方式,激发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推进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结合学校科研经费采购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学院(教学部)、各单位、各科研机构等各级管理单位的科研项目经费(财务项目编号以0506开头的项目经费)采购设备或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 科研项目经费含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以下简称“科研经费”)。

第四条 根据项目负责制,学校按照分级管理、权责一致、提高效率、满足需求的原则,通过分级放权、加强管理、优化服务的“放管服”相结合方式,开展科研经费采购管理工作。


第二章  采购组织形式与采购方式

第五条 学校科研经费采购分为项目组(项目负责人)自行采购和学校集中采购两种组织方式。

第六条 项目组自行采购

项目组采购货物和服务在《贵州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见附件一)以外且一次性采购预算额度在10万元以内的,项目组自行采购。具体采购方式为:采购经办人提出申请并填写《承诺书》(附件二),国资处签署意见后直接询价采购。

第七条 学校集中采购

采购货物和服务一次性采购预算额度10万元(含)以上,或者在《贵州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原则上采取集中采购方式。

具体采购方式为:

1. 一次性采购预算金额10万元(含)以下,但采购标的包含在《贵州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组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交采购申请及承诺书;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相关规定确定采购方式。

2. 一次性采购预算金额10万元(含)以上,不管采购标的是否包含在《贵州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项目组须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交采购申请及相关资料(项目的资金批复文件或学校相关会议纪要、承诺书等);因特殊情况或时间急迫,申购单位可提出申请,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后,可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网上超市等)。

拟使用单一来源采购时,项目组要组织专家论证,并提交所在单位党政联席会议或单位采购小组会议讨论研究,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交论证报告和会议纪要(应充分描述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理由)。

第三章   其 他

第八条 科研仪器设备原则上应采购本国产品。若因科研需要采购进口产品,由各项目组自行组织论证。参与论证的专家可自行选定,专家名单及论证意见需报送资产管理处存档。

第九条 凡申请购置单台(套)30万以上(含)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和贵重仪器设备,不论何种经费来源,均需进行可行性论证。具体程序为:

1.各项目组须先落实经费来源,方可组织可行性论证工作。

2.可行性论证采用专家论证会的方式,须有从事仪器设备相关技术的校外正高职称专家3人或5人参加。可行性论证主要对申购仪器设备的必要性、先进性、适用性、合理性和共享性进行综合评价;可行性论证会由专家组组长主持,专家组形成意见,全体专家签名。

3.可行性论证报告通过专家论证后,按照学校议事规则报送审议。

4.如果已有相同或者相似的设备,要详细说明不能通过共享手段达到实验目的的充分理由。

5.仪器设备购置立项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凭设备购置立项文件和可行性论证报告执行政府采购。

第十条 使用科研经费出版学术性著作按照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项目负责人自行采购且不受10万元限定,项目负责人与出版社签订合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事项,按国家及省有关最新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1.贵州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2. 科研经费采购承诺书


上一条:贵州师范大学政府采购项目立项管理规定 下一条:关于印发《贵州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的通知(校发〔2016〕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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