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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师范大学废旧仪器设备处置办法(试行)

2011年12月24日 10:44  点击:[]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仪器设备管理,规范废旧仪器设备处置工作程序,根据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贵州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废旧仪器设备的界定

因技术落后、损坏等原因不能修复使用或维护修理费用过高,无修复价值的仪器设备,可申请报废,具体规定如下:

(一) 产品技术落后,质量差,耗能高,效率低,已属淘汰且不适于继续使用的。

(二) 使用年限较长,严重磨损,精度和性能严重下降,已属不能正常运转并无修复价值的。

(三)虽能修复,但累计修理费已接近或超过原仪器设备价值的。

(四)主要附件损坏,无法修复,而主机尚可使用的,可作部分报废。

二、废旧仪器设备报废程序及有关规定

(一)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填写“贵州师范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和“贵州师范大学报废报损物资鉴定表”报国有资产管理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并签署鉴定意见。

(二)经专家鉴定确定报废的仪器设备,原单台(件)价值在2万元以下或一次累计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汇总,报校长审批。

(三)原单台(件)价值在2万无以上(含2万元)或一次累计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由学校组织鉴定和审查,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厅审批。

(四)原单台(件)10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由教育部组织鉴定和审查。

(五)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管理处办理报废仪察设备的注销手续,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三、报废仪器设备的处置

(一)经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应全部上交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有关规定统一处理。

(二)上交的报废仪器设备须保持其完整性,使用单位不得自行拆除报废仪器设备部件。确需拆除有用部件,须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冈意。对所拆零部件,应办理有关登记手续,说明用途。

(三)对可转作它用的仪器设备,可按有关规定进行调剂,并办理转帐手续。用于支持贫困地区发展的仪器设备,可无偿调拨,但需办理销帐手续。

(四)经检查确无使用价值的仪器设备,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外竞价拍卖,以获取最佳的经济收益。

四、废旧仪器设备处置收入

废旧仪器设备的处置收入,一律上交学校财务,并按有关规定分配使用。

五、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2002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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