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贵州师范大学合同专用章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学院(教学部),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合同专用章的使用管理,学校对2011年下发的《贵州师范大学合同专用章使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贵州师范大学经济合同或协议审签表
贵州师范大学
2013年9月3日
贵州师范大学合同专用章使用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 贵州师范大学合同专用章(以下简称“学校合同专用章”)由学校办公室明确专人负责使用管理。
第二条 学校合同专用章用于以合同或协议方式有偿取得各类货物、工程和服务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佣等,凡以学校名义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或协议,统一使用学校合同专用章。
第三条 学校合同专用章的使用,坚持“先审批后盖印”的原则,具体按下列程序和要求执行:
(一)合同或协议须经牵头组织的归口管理部门及参与购买、租赁、委托、雇佣等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行为的相关职能部门、使用管理单位审核并在审签表和合同或协议正本上会签后报分管副校长或校长审批签字。
(二)学校合同专用章使用前须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将合同或协议的相关内容录入《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及计划管理系统》并加盖信息录用专用方章后方可用印。
(三)合同或协议书正本一式二份,副本份数根据实际需要,以合同或协议中明确的数量为准。正本和副本由学校先用印后,再转对方单位用印,正本、副本需全部加盖骑缝章。
(四)所有合同或协议加盖学校合同专用章并转对方单位用印后,牵头组织的归口管理部门须将一份合同正本原件,连同合同或协议产生过程的资料(包括申购立项审批及经费预算落实报告、委托书或采购记录、纪要、中标通知书、合同评审意见等)进行整理,并按要求移交学校档案馆。
(五)已经用印的合同或协议书,当需重新用印时,牵头组织的归口管理部门经办人应将前期已盖学校合同专用章的合同或协议全部收回交校办处理后,才能重新用印。
(六)学校合同或协议签订后,由牵头组织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合同或协议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督办,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每年年终对跟踪与督办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条 负责管理学校合同专用章的同志,要严谨认真,对用印范围和用印手续严格审查。凡不符合用印规定的,不得用印。对用印情况进行登记,办理合同或协议事宜的牵头部门经办人员,须为学校在册在编正式职工,须对盖章事宜亲自签字。
第五条 负责管理学校合同专用章的同志因事临时请假,应经学校办公室领导批准后将印章交给指定的人员保管,并做好交接记录。
第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2011年6月29日印发的《贵州师范大学合同专用章使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