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贵州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试行)》等的通知
各学院(教学部),各单位:
《贵州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贵州师范大学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贵州师范大学行政办公用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贵州师范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贵州师范大学
2016年12月13日
共印125份,其中电子公文115份
贵州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学校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学校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财政部2006年5月30日发布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36号令)、《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程(暂行)》(教财函〔2013〕55号)、《贵州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黔财资〔2010〕4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学院(教学部)、各单位等各级管理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学校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和地方政府无偿调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已有国有资产组织收入所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等。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二)坚持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三)坚持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
(四)坚持统一管理与授权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归口负责、分级实施、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的管理。长期有偿使用国有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委托相关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相关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经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小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审定、报上级部门后实施,资产安全与完整由相关管理部门负责。临时有偿使用的国有资产在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管理下实施归口管理。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是代表学校进行所有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的主要职责:
(一)建立和健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
(二)推动学校国有资产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三)保障学校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
(四)监督学校各单位(各部门)对学校国有资产的使用和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为了对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学校成立由国资、监察、工会、审计、财务等部门组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小组。
第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以及各具体使用管理单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调剂、置换及接受捐赠等方式配置资产的行为。
第十二条 学校各部门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配置标准;国家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加强论证、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三条 根据事业发展需求,以资产存量为依据,对纳入省财政厅新增资产配置预算范围的资产,分别编制基本支出年度资产购置计划和项目支出年度资产购置计划,并按照批复的年度部门预算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学校各单位接受捐赠等方式形成的各类资产属国有资产,相关使用单位必须办理国资入库手续,所有权归学校,实施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各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首先保证自身事业发展的需要。对于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内部调剂。
第十七条 学校招标领导小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贵州省政府令第116号)、财政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负责学校的招标、采购工作。
第十八条 招标办公室是学校招标、采购的唯一机构,任何人和部门不得以学校或本部门名义对外组织招标和签订招标采购合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采取“化整为零”、肢解项目的方式规避招标,违反的单位或个人,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将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学校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必须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产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入账、保管、领用、使用、维护等内部管理制度。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
第二十条 学校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坚持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探索建立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制度,积极推进国有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各单位管理的国有资产,不得私自出借、出租。
第二十二条 学校各单位利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经批准同意对外出租、出借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另行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学校各归口管理部门和具体使用管理单位申报国有资产使用事项时,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 学校各部门经批准利用非货币性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应当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投资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事项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原则上应采取市场调研、评审、公开招租的形式确定出租的价格,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出租的价格。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期限不超过一年,延长租期的需逐年续签,最长不得超过5年。
第二十五条 学校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作为抵押物对外抵押或担保,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学校鼓励利用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相关信息由计划财务处按财会制度在财务报告中体现。
学校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科研成果形成的无形资产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范围包括:报废、淘汰的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闲置、拟置换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处置方式包括:报废、报损、出售、出让、转让(含股权减持)、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置换、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九条 学校各单位处置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严格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三十条 学校各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时,要按照《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贵州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由各具体使用管理单位提出申报,归口管理单位预审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按以下程序和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货币性资产(股票、证券、期权等)按国家规定行政事业单位严禁购置、拥有,任何单位、部门违反规定导致损失,由纪检部门依法追究。
货币性资产的处置由单位清理后,必须报上级财政部门批复后,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任何单位不得自行进行账务处理。
学校具体使用管理单位报损、报废国有固定资产,单位价值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或一次累计金额在10万元以上,需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厅审批。规定标准以下的审批权限,由主管部门决定。相关报批手续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办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各归口管理部门和具体使用管理单位申报国有资产处置事项时,要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第三十二条 学校出售、出让、转让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未达到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报废、报损,要从严控制。
第三十三条 学校各归口管理单位应根据省教育厅、财政厅国有资产处置的批复办理产权变动及账务处理有关工作。
第三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三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国家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有资产所有权和学校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学校授权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财教〔2012〕242号)有关规定,组织申报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第三十七条 产权纠纷是指由于国有资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三十八条 学校与其他国有单位和国有企业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依法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 学校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由学校提出拟处理意见,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七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学校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二)学校与其他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省教育厅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四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全校国有资产的评估工作。国有资产评估工作依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评估机构进行,相关评估费用纳入学校预算。
第四十三条 学校进行资产清查,应当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请,经省教育厅审核、省财政厅批准立项后组织实施。资产清查工作按照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6〕1号)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学校资产清查中的固定资产损失,由各具体使用管理单位提出申报,归口管理单位预审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按以下程序和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单项固定资产损失低于10万元的,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小组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单项固定资产损失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低于50万元的,经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单项固定资产损失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经学校党委会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国有资产处置相关规定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学校资产清查中的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存货损失、投资损失、无形资产损失等其他类资产损失,由各具体使用管理单位提出申报,归口管理单位审核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按照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 学校资产清查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 统计报告制度
第四十五条 根据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各单位应通过学校国有资产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录入相关数据信息,加强国有资产的动态监管,并在此基础上组织国有资产的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四十六条 学校通过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制度,包括年度决算报告、重大事项报告和专项工作报告等,完整、真实、准确地反映学校一定时期内国有资产存量的构成、分布、增减变动及其使用情况,以考核各归口管理单位及资产使用单位管理、使用资产的情况,从而更好地提高资产的运用效率,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国有资产信息报告是学校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十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各归口管理单位应在年底定期编制报告归口资产存量的构成、增减变化等情况。
第九章 绩效考核
第四十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是指利用国有资产年度决算报告、资产专项报告、财务会计报告、资产统计信息、资产管理信息化数据库等资料,运用一定的方法、指标及标准,科学考核和评价学校各级管理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效益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 学校逐步建立和完善对学校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制度和考核体系,按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通过科学合理、客观公正、规范可行的方法、标准和程序,真实地反映和评价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绩效。
第五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包括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基础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设,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主要内容。
第五十一条 通过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不断提高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检查制度,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各归口管理单位对学校具体使用管理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具体可采用账表检查、实物检查、抽查、联合检查等方式。
第五十三条 学校各级国有资产管理人员和使用人员,不得私自出租出借学校国有资产,一经查出,不管是否用来盈利,均实施主体问责和个人责任追究制,与单位和个人绩效考核挂钩;违反国有资产管理政策法规,造成学校国有资产严重损失的,应追究其相应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知识产权的配置、使用、处置、产权登记、产权纠纷处理、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统计报告等管理事项,由学校另行制定办法进行管理。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贵州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学校此前文件中有关条款与本办法相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贵州师范大学国有资产有偿使用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长期提供有偿使用和临时提供有偿使用的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有偿使用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贵州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贵州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有偿使用分长期有偿使用和临时有偿使用。长期提供有偿使用的国有资产主要是指门面、酒店、地下停车场等房屋和土地资产;临时提供有偿使用的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在满足教学、科研之外为社会提供有偿使用的会场、教室、礼堂、运动场馆、音乐厅、仪器设备等资产。
第三条 长期有偿使用和临时有偿使用的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四统一”原则,即统一审批程序、统一管理规范、统一定价机制、统一监督指导。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所有国有资产统一管理的职能部门。长期有偿使用的国有资产由科技与产业发展中心负责具体管理。临时有偿使用的国有资产由各归口管理部门初审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到计划财务处办理缴费手续后再使用。
第五条 科技与产业发展中心对学校长期有偿使用的资产依法管理,定期向国有资产管理处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小组报告经营情况,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第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统一管理、分类指导、归口负责的原则对经营性资产和临时有偿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管理。统一管理是指凡是涉及学校长期有偿使用的国有资产和临时有偿使用的国有资产必须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学校其他单位不得私自出租出借;分类指导是指根据国有资产属性,区别对待国有资产,一类一策;归口管理是指凡是各单位负责管理的国有资产由相关单位负责日常使用管理,出租出借时按照学校规定到管理单位办理申报手续。
第七条 学校公有房屋、仪器设备要保证正常的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的使用。任何单位和部门未经学校批准,均不得更改公有房屋的用途,不得利用公有房屋、仪器设备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
第三章 审批程序及费用分配
第八条 学校长期有偿使用的国有资产由科技与产业发展中心管理。科技与产业发展中心按市场需求动态招租,协调指导与经营户签定出租合同,并接受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小组监督。
第九条 学校临时有偿使用的国有资产提供服务时必须按照程序申请,归口管理单位申报,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审核(教学、实验用房及教学设备的有偿使用需同时经教务处、校区管理处<办>批准)。公有房屋的有偿使用面积500平方米以下、时限两个月内的,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后实施;5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的,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小组会议讨论后报校长办公会决定;凡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时限半年以上、五年以下的,需经校党委会决定。凡未在以上情况的公有房屋临时有偿使用,由使用管理单位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报校领导或学校相关会议批准后实施。未经申报和审批,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提供有偿使用公有房屋。
临时有偿使用的国有资产归口管理单位:
(一)公共教室、公共教学实验室、公共仪器设备的有偿使用由教务处负责;任何教学单位不得对外出租出借教室。
(二)各学院(教学部)使用和管理的仪器设备的有偿使用由各学院(教学部)向教务处备案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程序办理;
(三)花溪校区学校礼堂、报告厅、会议室等的有偿使用,由学校办公室负责;宝山校区学校礼堂、报告厅、会议室等的有偿使用,由宝山校区管理处负责;
(四)附属生活用房、其他临时性用房、非产权公有住房等的有偿使用,由后勤管理处负责;
(五)体育运动场馆由体育学院负责;音乐厅由音乐学院负责。
以上国有资产归口部门如有调整,按调整后的归口单位负责。
第十条 临时有偿使用的国有资产审核登记。国有资产归口管理单位在学校网站国资处网页下载《贵州师范大学公有房屋有偿使用申请审批登记表》、《贵州师范大学国有仪器设备及设施有偿使用申请审批登记表》,并与有偿使用方进行协商,确定有偿使用房屋位置、面积、起止期限、租赁价格,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将有关情况真实、完整的在上述表中进行填写。
第十一条 为增强归口管理单位责任意识,临时有偿使用的国有资产收入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后按有偿使用费的一定比例返回给各归口管理单位,按上级财政返还收入的部分税后分配比例为学校80%、归口管理单位20%,返还费用作为归口管理单位发展基金和在资产有偿使用管理过程中额外提供管理服务的外聘人员劳务费用;学校长期有偿使用的国有资产收入总额全部纳入学校统筹安排,给予科技与产业发展中心一定工作经费并实行奖惩制度,具体工作经费及奖惩措施另行制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小组及计划财务处另行商定后报学校批准。
利用学校仪器设备向社会提供检测、鉴定等有偿服务获得的收益按税后一定比例返给服务部门,具体分配比例另行制定。
第四章 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 长期有偿使用的国有资产具体收费标准由管理方在学校国有资产监督工作小组的监督下,通过调研、评审、公开招拍等方式进行定价。
第十三条 临时有偿使用的国有资产由各归口单位根据国有资产属性先行制定收费标准,报学校国有资产监督工作小组通过调研、评审等方式定价,原则上价格实行一年一定。
第五章 监管奖惩
第十四条 未经批准,各学院(教学部)、各单位不得对外提供有偿使用,经批准同意提供有偿使用的不得擅自改变有偿使用价格。
第十五条 未经报备私自提供有偿使用者,学校采取问责制,追究单位党政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根据情节给予党纪、行政处分,情节严重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且影响恶劣的提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学校将各学院(教学部)、各单位关于长期有偿使用的国有资产和临时有偿使用的国有资产管理执行情况纳入中层班子目标考核,按照学校规定奖惩。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有偿使用国有资产,依然按照本办法执行。有关单位自行到国有资产管理处申请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贵州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学校以前文件中有关条款与本办法相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贵州师范大学行政办公用房
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公平配置和集约使用我校行政机关办公用房资源,根据国家发改委《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2014年11月)有关规定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贵州师范大学机关职能部门及教辅单位、各学院(教学部)及科研单位(以下统称“学校各部门各单位”)行政办公用房的配置和使用。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行政办公用房,是指学校各部门各单位工作人员办公室用房,以及履行职能所需会议室、接待室、保密室、文印室、档案与资料室、计算机房、服务大厅等办公附属用房和公共服务用房(教学科研部门仅针对行政人员的办公用房)。
第四条 行政办公用房配置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定编。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2014年11月发布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和学校下达的机构、编制、职数,核定学校各部门各单位办公用房使用面积。
(二)统一标准。参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核定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标准:正厅级每人使用面积30平方米;副厅级每人使用24平方米;学校各部门各单位中层正职每人使用面积18平方米,中层副职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科级及以下人员每人使用面积9平方米(以下统称“标准”)。
(三)统一调配。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核定学校各部门各单位办公用房定额配置面积,统一调配、调剂、调换办公用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出租、转借、调换办公用房。
(四)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统筹安排办公用房,保证工作需要。从方便师生办事、节约利用办公用房资源出发,结合校园空间布局和建筑结构的实际,相对集中安排各单位办公地点。
(五)集约使用。学校配置一定数量的公共会议室、接待室及值班监控等公共服务用房统一调配使用,不占各单位定额面积。
(六)公开透明。办公用房的配置、管理及使用要做到公开透明,自觉接受师生员工的监督。
第五条 学校办公室(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推进行政办公用房标准的落实工作,统筹协调和指导各部门依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方案。学校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本单位依法依规调整使用办公用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 配置
第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公房配置标准和学校行政工作人员编制总数确定行政办公用房定额总数,从严控制。
第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标准和学校下达各部门各单位的机构、编制、职数核定办公用房定额配置面积。
第八条 学校各部门各单位原则上不单独配置接待室、值班室、保密室、档案室等,确需单独配置的,应在本单位定编额度中解决。
第九条 因工作需要、有业务特殊性的单位,需单独提出申请,报学校办公室(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核定。
第三章 调整
第十条 行政办公用房面积调整由学校办公室(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国有资产管理处等职能部门完成。
第十一条 调整办公用房的单位,要按照“调新交旧”原则,及时将原办公用房腾退交国有资产管理处。宝山校区腾退的办公用房交宝山校区管理处按照学校功能定位调配使用,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十二条 因机构、编制、职数调整,学校各部门各单位办公用房未达到定额配置面积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规定在学校现有行政办公用房资源内调剂解决;超过定额配置面积的,学校各部门各单位要及时将超出部分腾退移交国有资产管理处。
第十三条 学校各部门各单位办公用房超过定额配置面积的,如确有特殊功能需求,应提交相应的需求报告,并制定超额面积使用情况说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由学校办公室(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监察室、国有资产管理处审定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四章 使用
第十四条 学校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标准安排使用学校统一配置的办公用房,不得擅自借用、占用教学科研用房。
第十五条 办公用房装修和办公家具配置从简,应充分利用房屋原有配置,避免浪费。
第十六条 学校行政工作人员在不同单位同时任职的,应在主要工作单位安排一处办公用房,其他任职单位不再安排办公用房。工作人员调离时,应及时将办公用房腾退移交原单位。
第五章 监督
第十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公开学校各部门各单位办公用房定额配置面积;学校办公室负责公开各类公共接待室和会议室的具体地点、设施条件、配置面积、使用联系方式等信息,接受监督。
第十八条 学校各部门各单位负责公开本单位工作人员办公地点、实际配置面积以及自行配置办公附属用房与公共服务用房的地点、用途等信息,接受监督。
第十九条 纪委监察部门加强对学校各部门各单位用房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和查处党政办公用房管理使用中存在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